正本和副本的区别就是 印上original 或 duplicate
你发传真给买家的话,都可以, 目的是通知他们船期等。 这不能作为提货的凭证;
全套提单(3正3 副)要给你的银行,由他们转给买家的银行,以兑现他们给你们(卖家)的信用证。
1/3 提单就可以提货。 不要随便给。客人拿到1/3提单后可能私自提货,而不去银行买单,导致货款两空。
全套提单有6联,3正本3副本,"1/3 2/3 3/3 提单",分子是需要的正本数量,分母是正本总数
对于近洋客户,如日本、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台湾、香港等地客户,如果货物目的港就在该些国家或者地区,货物会很快到达目的港。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单据却有可能由于两地银行间(尤其是出口地银行)的日常的经常处理仍然在出口地银行手中,或者在递送至进口地银行的途中。这样会产生一个直接的问题:由于进口商尚未取得提单无法提货,持有提单的银行不愿也无义务提货,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出现无人提货,因而就会导致卸船后存放在目的港的仓库。而各国的港口仓库的仓储费都是非常昂贵的(这也是促使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尽快提货的手段)。
因此,这些客户希望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收悉单据的目的之一在于:一旦货物到港即可办理提货手续,从而最大程度减少货物在港口仓库储存的时间与可能性。当贵司要求在确认对方在银行提走2/3提单后,再将1/3提单寄出。客户自然很不满意,从而指责贵司延迟了提货。况且,客户既然已经拿到了提单,贵司再寄出1/3提单给客户的意义也不存在了。毕竟客户在提出这种要求时,更多的是需要利用提单的提货功能而不是为了转让货物。
尽管从客户的角度,提取货物是为了减少港口之库存时间和费用,因而其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种做法对出口商却存在很大的风险。出口商在出口时(尤其是选择CIF、CFR、FOB等价格术语),希望通过控制海运提单来控制货物,从而实现货物与款项的对流。因而实务中也是将单据交付给银行而不是直接邮寄给进口商。进口商只有在付款或者承诺付款的前提下才能取得提单然后提前货物。如果将提单直接邮寄给进口商,意味着出口商放弃了通过提单来控制货物的手段。因为无论承运人签发了一式几份提单,但提取货物时只需要一份提单的,换言之,每份提单均具有同等之功效和作用。提前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全套提单的。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尽管出口商凭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包括并非全套的提单),仍然能够从开证行获取款项,但一旦开证行拒付退单,由于尚有一份提单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是无法控制货物的。在托收等方式下,尽管出口商凭借合同仍然可以要求进口商付款,但是丧失货物控制权的出口商,一旦在进口商拒绝付款且有欺诈故意,出口商无疑将置于货款两空的危险境地。
对于这种情况的交易,应当调查清楚客户的资信以及资信变化的情况,毕竟进口商的信誉是出口商最终获得款项的保障。另外,应当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这样使得获得款项有了开证行的保障,毕竟出口商只要保证单证一致,即便货物被提走,还能从开证行获得款项。这样,就可以将风险大幅度减低。












